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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1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在籍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齐齐哈尔大学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齐齐哈尔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留学生公寓管理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学生公寓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并对公寓管理的重大事宜做出决策;后勤处统一负责日常维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公寓的具体管理及服务;武装部(保卫处)是学生公寓主要保障部门。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经学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原则上应入住留学生公寓,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入住时须签订《留学生公寓房间设施、物品清单》。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按照《齐齐哈尔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相关内容办理手续。

第五条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留学生在住宿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换房。

第六条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寒暑假期间需在公寓住宿,须缴纳假期住宿费。对于连续三次催费仍不交费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要求其立即搬离公寓。

第七条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寝的留学生,须及时办理退寝手续。留学生退寝后,如需重新入住,须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留学生退寝时,必须结清费用,保持单元、房间内外清洁,在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单元、房间公共物品完好无缺(单元、房间公共物品丢失、损坏的,要按照原物价赔偿),返还单元、房间钥匙和房卡后,方可办理退寝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把个人物品搬离公寓,如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办理个人物品寄存手续。如有违反本规定者,视同本人自愿放弃室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学校有权处理,相关损失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九条入住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行刷卡进出,于23:50分前归寝。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第十条留学生因参会、实习、度假等原因外出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签订外出安全责任书,并在返回公寓后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公寓实行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受访时间为8:00至20:00,留学生可以在公寓接待室接受来访。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接待室。在非来访时间或来访者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无有效证件者,留学生不得让来访者在公寓内停留。探访完毕,受访者及来访人员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来访者离开时间。受访留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

第十二条留学生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其他规定。公寓区严禁以下(但不仅限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二)私自在公寓房间内使用以下违章电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烤箱、散热器等大功率电器;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三)在公寓房间内私拉电线: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四)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盗用公共用电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五)离开房间时不关锁门窗,不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留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留学生公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公寓内不得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主要禁止(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严禁在留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客人。

(二)严禁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严禁私自配房间钥匙或私换、另加锁具。

(三)严禁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及功能。

(四)严禁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随意吐痰,携带或饲养宠物,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环境的行为。

(五)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学校有权对屡教不改者的个人物品作为无主人物品处理。

(六)严禁大声喧哗、哄闹及其他制造噪音的行为;在公寓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为前提。

(七)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学校纪律和中国法律的行为。

(八)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寓安全检查等公务。

(九)严禁在公共厨房之外的区域内做饭,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公寓内公用厨房、洗衣房及房间的洗浴设施。不得擅自将厨房设备等公寓用品带出公寓。

(十)严禁在公寓房间从事租赁、修理、销售、传销等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悬挂、散发或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该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有责任查找,但无义务赔偿。

第十六条公寓管理实行国际教育学院和武装部(保卫处)联合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清除。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者,视其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示、批评教育,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留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若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若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影响公寓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参照学校及国家的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留学生的评优、考核及奖学金评审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齐齐哈尔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留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留学生公寓住宿,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申请校外住宿者须年满18周岁,如未满18周岁须同监护人一起生活。

(二)在中国境内无任何违法、违纪及不良记录。

(三)能够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

(四)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1.在亲属或监护人家居住者;

2.有偕行家属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学习未满一年者,不允许申请校外住宿,但其配偶在齐齐哈尔市内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酌情处理。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家属及子女来校,但必须提前2个月以上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学校不负责出具陪读家属的相关公函,不为陪读家属及子女提供办理居留许可的相关材料。

(六)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校内住宿而申请校外住宿者,不发放住宿补助费。

第二条申请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留学生本人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说明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二)学院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校外住宿资格。

(三)经学院同意后,留学生可以自行寻找房源,找到合适的房源后,首先确认房主是否具有房产证明,然后方可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

(四)留学生搬入校外住房24小时内,本人须携带护照、居留许可等有效证件同房主一同到租房所辖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五)留学生须持有经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签写《留学生校外租房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留学生如变更校外住址,必须及时通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

第四条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及家属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扰乱社会治安,严禁违法打工、经商或非法传教;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科研活动。违反校规校纪者,将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在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交通、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不法侵害。在校外住宿地发生的纠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问题,一概由留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